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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翟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99号原告翟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闻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