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翟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199号原告翟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闻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