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官法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邦尼石化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邦尼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官法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新闻路**。法定代表人徐江,经理。被申请执行人云南邦尼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曙光路北段**云南省省经贸委附属楼**法定代表人林伯荣,经理。申请执行人云南恒生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云南邦尼石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官民二初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申请执行人云南邦尼石化有限公司履行执行标的113714元、执行费1597.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云南邦尼石化有限公司查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其它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人民法院再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法执字第11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 判 长 马 瑜审 判 员 文 永代理审判员 陈 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若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