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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李忠祥与马鞍山市和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程志和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祥,马鞍山市和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程志和,栾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23-1号原告:李忠祥,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芳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和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栾雪,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程志和,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栾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祥与被告马鞍山市和雪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程志和、栾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忠祥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忠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00元,由李忠祥负担。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温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