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8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孙建朝与穆祥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朝,穆祥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861-1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朝。被执行人穆祥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2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穆祥凯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南里13号院4号楼3单元1号房屋一产(产权证号:)。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钰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