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彭某抚养费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珠执字第83号申请人彭某某,男,200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理人许某某,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申请人彭某,男,197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养费纠纷执行一案,权利人彭某某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彭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珠民一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唐玉林执行员 肖云伟执行员 龙伯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艳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