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东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卓爱梅与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爱梅,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卓爱梅,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高庭贞,经理。原告卓爱梅诉被告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06000元及利息。2015年1月13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庭下自行调解,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爱梅撤回对被告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卓爱梅承担。审 判 长 王 进审 判 员 席守田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