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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卓爱梅与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爱梅,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东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卓爱梅,女,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高庭贞,经理。原告卓爱梅诉被告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306000元及利息。2015年1月13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庭下自行调解,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卓爱梅撤回对被告聊城华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90元,减半收取2945元,由原告卓爱梅承担。审 判 长  王 进审 判 员  席守田人民陪审员  刁文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