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6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廖荣旺与肖咸勇、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荣旺,肖咸勇,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一初字第6479号原告:廖荣旺,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小芹,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正平,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肖咸勇,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崔浩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洪炜,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春霞,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荣旺诉被告肖咸勇、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廖荣旺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荣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廖荣旺负担。审 判 长 俞 颖人民陪审员 江 敏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邝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