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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保字第02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北京汇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通州商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汇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通州商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保字第02720号申请人北京汇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窑村68号。法定代表人张德中,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通州商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安顺北里18号楼安顺二街1号。法定代表人姜大力,董事长。申请人北京汇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通州商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5年0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通州商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337841.1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通州商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三千一百三十三万零七千八百四十一元一角。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剑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