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拱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余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余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拱初字第6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77年1月1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余某,男,31岁,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蒋某某,女,汉族,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的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余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月5日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