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陈聪敏、陈应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燕,陈聪敏,陈应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0号原告王晓燕,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聪敏,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应参,男,197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燕与被告陈聪敏、陈应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晓燕负担。审判员  杨岩成���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杰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