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7号502A室。法定代表人闫文斌,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法定代表人焦志刚,总裁。北京正邦兴业建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争议仲裁纠纷一案,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鄂仲裁字(2014)33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裁决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十万元及利息(按照裁决书确定的标准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计算)。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仲裁费一万四千五百九十元、处理费二千九百元、执行费七千五百七十五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裁决书确定之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洪文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殷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