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法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海宏重工有限公司与车银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法商初字第187号原告山东海宏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黄楼办事处东建德村。法定代表人韩吉强被告车银杰被告付明彬被告李茂军被告刘树轩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海宏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车银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物一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聪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