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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冠军与被执行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冠军,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傅冠军,男,195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辉,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冠军与被执行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月13日在本院的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王辉按协议已履行第一期给付义务,本次执行程序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津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