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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谭宝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谭宝泉,男,汉族。被执行人:吴江凌,男,汉族。关于谭宝泉申请执行吴江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吴江凌应向申请执行人谭宝泉偿还借款227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谭宝泉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江凌的银行存款235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