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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睢民初字第03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初字第03099号原告唐某某,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苗某某,男,196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