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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田四成与高继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四成,高继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535号原告田四成,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继洪,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四成与被告高继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四成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英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