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田四成与高继洪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四成,高继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1535号原告田四成,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健壮,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继洪,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四成与被告高继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田四成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英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