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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王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永生与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生,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王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生,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勇奇,董事长。王永生与陕西金刚五矿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五矿)借款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王民支字第00006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金刚五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王永生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00万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4年12月1日依法立案,于2014年12月1日向金刚五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当日内支付王永生借款1500万元、支付令申请费用37266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82400元.但金刚五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王永生提供的线索,已冻结金刚五矿在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办理的矿产资源勘察许可证,证号T61420110502044404,勘察名称为陕西省镇安县核桃坪铜多金属矿普查,图符号I49E016004、I49E015004。被执行人金刚五矿于2014年12月8日与申请执行人王永生达成和解协议,从2015年1月开始,每月给王永生偿还10万元,直至还清为止,但暂时不能解除对其采矿权证的查封,金刚五矿表示同意。执行费由金刚五矿承担,待执行款付完时一并交予法院。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王民支字第00006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权利人在新的执行期限内可申请人民法院重新立案恢复对原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卫审判员  惠平审判员  郭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