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横民一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进迎与尹光炫、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迎,尹光炫,陈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一初字第1515号原告陈进迎。委托代理人胡大持,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光炫。被告陈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迎与被告尹光炫、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进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进迎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进迎负担。审 判 长  李 营代理审判员  蒙雨春代理审判员  覃春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少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