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一初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进迎与尹光炫、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进迎,尹光炫,陈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一初字第1515号原告陈进迎。委托代理人胡大持,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光炫。被告陈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进迎与被告尹光炫、陈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进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进迎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进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进迎负担。审 判 长 李 营代理审判员 蒙雨春代理审判员 覃春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少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