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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民立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汤忠宝与长春市高新开发区拉洛村委会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民立初字第2号起诉人:汤忠宝,男,1967年1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2015年1月1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汤忠宝的起诉状,其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长春市高新开发区拉洛村委会支付其应得的卖树款5,1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汤忠宝的诉讼请求,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关于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该事项属于村民群众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宜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人民法院对村民自治行为无权进行干涉和调整。因此汤忠宝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汤忠宝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