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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余民初字第3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卢燕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余民初字第3447号原告:卢燕。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表人:徐斌。委托代理人:吴政华。原告卢燕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超独任审判。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卢燕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损失保险,双方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其间的纠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该约定合法有效,且被告对原告本次起诉提出异议,故本院不应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