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胡商初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贾美荣与朱有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美荣,朱有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胡商初字第312-3号原告:贾美荣。被告:朱有伟。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寿胡商初字第31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被告朱有伟所有的鲁V×××××号轿车。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有伟所有的鲁V×××××号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陈立华审 判 员 刘海军人民陪审员 刘少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秀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