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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胡商初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贾美荣与朱有伟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美荣,朱有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胡商初字第312-3号原告:贾美荣。被告:朱有伟。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2015)寿胡商初字第312-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查封被告朱有伟所有的鲁V×××××号轿车。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有伟所有的鲁V×××××号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陈立华审 判 员  刘海军人民陪审员  刘少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秀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