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理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理民初字第263号原告范某某,女,生于1988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10月21日,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审判员 : 张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希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