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行审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与闫某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馆陶县国土资源局,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馆行审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北省馆陶县新华街**号。法定代表人丁付超,现任馆陶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韩建立、郭秋强。被执行人闫某,农民。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馆国土资行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为:1、责令闫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责令闫某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资行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不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馆陶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馆国土资行罚字(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建朝审判员 高俊玲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