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禄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禄执字第67号原告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一案,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禄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某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杨某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款已发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禄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荣执行员 李晓峰执行员 梁孟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昌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