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与孙云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孙云德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151号原告: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地址:奇台县古城乡古城三村营业执照号码:652325150002107组织机构代码:58479217-8法定代表人:冷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雪莲、系该公司职员,特别代理。被告:孙云德,男,汉族,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与被告孙云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星光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以被告已给付采暖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立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奇台热力分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祖克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丽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