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安民初字第06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杨拴拴与左军海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拴拴,左军海,董小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6098号原告杨拴拴。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左军海。委托代理人王小莉,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小宁。委托代理人王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拴拴诉被告左军海、董小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拴拴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杨拴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拴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麻 敏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