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安民初字第06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杨拴拴与左军海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拴拴,左军海,董小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6098号原告杨拴拴。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左军海。委托代理人王小莉,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小宁。委托代理人王广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拴拴诉被告左军海、董小宁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拴拴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杨拴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拴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麻 敏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