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丽秀与廖文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丽秀,廖文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625号申请执行人刘丽秀,女,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廖文荣,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执行人刘丽秀与被执行人廖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晋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丽秀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欠款本金25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54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房产,并依规定对拍卖款进行了分配。再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晋民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雄俊执行员 罗剑锋执行员 高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美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