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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吉林新东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与谷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新东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谷庆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吉林新东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地址:九台市波泥河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姜士德。被告谷庆华,女,汉族,教师,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新东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诉谷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