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吉林新东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与谷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新东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谷庆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吉林新东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地址:九台市波泥河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姜士德。被告谷庆华,女,汉族,教师,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新东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九台分公司诉谷庆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意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