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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民初字第2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王玉龙、武花与苏州市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龙,武花,苏州市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民初字第2086号原告王玉龙。原告武花。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丽泉,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高泉根,院长。委托代理人吴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龙、武花诉被告苏州市吴江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龙、武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龙、武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龙、武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王玉龙、武花负担。审 判 员  徐荣荣人民陪审员  郑乾坤人民陪审员  仓公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葛健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