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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张同亮与嘉祥县国土资源局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亮,嘉祥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执字第982号申��执行人张同亮,农民。被执行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谢业龙。申请执行人张同亮与被执行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张同亮的申请,被执行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同亮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嘉祥县国土资源局支付了案款50元,余款申请人张同亮自愿放弃,其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4)嘉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吉岗审判员 董  孝  增审判员 王  衍  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泽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