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刘维健、刘栋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维健,刘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06号申请人刘维健。被申请人刘栋。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维健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刘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申请人刘维健于2015年1月13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维健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维健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