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莱城执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与宋某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城执字第137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乙。法定代理人:王某甲,系原告王某乙之母。被执行人宋某。本院在执行王某甲、王某乙申请执行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宋某已全部履完毕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莱城民初字第2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亓增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