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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邹瑞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刘其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邹瑞云,刘其兵,刘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云中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为71214527-5。负责人张强刚,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乐,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瑞云。委托代理人邓亚南,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学连,女,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邹瑞云之妻。原审被告刘其兵。原审被告刘名。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瑞云,原审被告刘其兵、刘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2014)云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闾开海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芬、刘霁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以已与邹瑞云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邹瑞云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后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征收计68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云溪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闾开海审 判 员  李 芬审 判 员  刘 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朱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