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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0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传喜、常德英与王守田其他债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喜,常德英,王守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631-1号申请执行人王传喜,男,193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文盲,农民,住阜阳市颍州区申请执行人常德英,女,1943年2月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文盲,农民,系王传喜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守田,男,1966年11月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2013)州民一初字第03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守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王守田的银行存款96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洪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 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