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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吉安军辉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肖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军辉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肖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初字第47号原告吉安军辉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安县城吉安大道(合丰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罗军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艳君,女,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肖博,男,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军辉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肖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军辉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军辉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军辉农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苏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