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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黎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黎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24号原告卢某某,女,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黎某,男,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黎某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