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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民初字第0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马丛侠诉陈双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丛侠,陈双明,郭园园,武陟县东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杨文珍,曹聪,曹乐乐,曹福庆,王道兰,六安市鑫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光民初字第01846号原告马丛侠,女,1972年7月7日生,回族,系徐凯母亲。委托代理人张亚非,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双明,男,1967年8月6日生,汉族,系豫HB885**号货车驾驶员。被告郭园园,男,1985年4月28日生,汉族。被告武陟县东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会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大俊,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素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文珍,女,1971年6月14日生,汉族,系曹祥军妻子。被告曹聪,男,1994年11月10日生,汉族,系曹祥军之子。被告曹乐乐,女,2005年9月12日生,汉族,系曹祥军之女。被告曹福庆,男,1954年11月3日生,汉族,系曹祥军之父。被告王道兰,女,1950年12月9日生,汉族,系曹祥军之母。被告六安市鑫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丛侠诉被告陈双明、郭园园、武陟县东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杨文珍、曹聪、曹乐乐、曹福庆、王道兰、六安市鑫祥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从霞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文珍、曹聪、曹乐乐、曹福庆、王道兰在本院的执行款277857.72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马从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文珍、曹聪、曹乐乐、曹福庆、王道兰在本院帐户上的执行款277857.7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旭珠审判员  房 岩审判员  饶 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