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益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万兴祥因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益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万兴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市益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商业路一村75-22号。法定代表人杨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华,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兴祥,男,汉族,1954年4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代理人雷光明,四川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攀枝花市益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众劳务公司)、万兴祥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2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益众劳务公司、万兴祥均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的纠纷因此得以解决,据此,上诉人益众劳务公司、万兴祥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攀枝花市益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万兴祥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合计10元,由上诉人攀枝花市益众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贝贝审 判 员 衡 心代理审判员 刘起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