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执民字第47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航琦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航琦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嵊执民字第476-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28号。负责人:沈初阳,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航琦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长乐镇开元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坚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嵊执民字第473-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10月30日,依法委托嵊州市人民法院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浙江航琦工艺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嵊州市长乐镇开元人民路9号东的房产。2015年1月日(身份证号:××)以1254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嵊州市长乐镇开元人民路9号东房产(房产权证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号、01××47号;土地证号为:嵊州国用(2012)第065**号)过户给买受人(身份证号:××)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6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陈 祖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