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焱与陈冬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王焱。被执行人陈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751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冬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冬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百三十万九千零二十一元二角及利息(自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到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应当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百分之零点零一六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冬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十四万二千六百八十一元四角九分(自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每日按照应当偿还借款本金的百分之零点零五支付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冬应负担的仲裁费人民币六万七千一百八十元五角八分、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