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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四民终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路成华与被上诉人李孝良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成华,李孝良,杨春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四民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成华,男,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孝良,男,195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和,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上诉人路成华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郭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路成华,被上诉人李孝良、杨春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上诉人在一审时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停止侵害,返还被侵占的承包田0.18亩,赔偿0.18亩耕地8年损失及误工费用等5290元。梨树县孟家岭镇信访办公室于2014年4月25日所出具的信函能否证明上诉人的主张成立。对于争议土地因二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未到场确认是否导致无法丈量事实不清。重审时应全面查清,准确裁判。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郭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梨树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玉敏代理审判员  毕 莹代理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