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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2454号原告张某。被告代某某。原告张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后关系一般,生育三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生育儿女后被告不尽家庭责任,为了家庭生活,她只好外出打工。此后双方相互关心、照顾较少。她曾于2008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她撤诉,但夫妻关系此后并未得到改善,双方从2010年6月至今分居生活,尽管她又于2012年6月、2013年4月起诉离婚,均被驳回,但夫妻关系毫无改观。她与被告毫无感情可言,故再次请求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三间平房、三间门房各半分割。被告承认与原告关系不好,从2010年6月至今分居生活属实,但辩称原告所诉的夫妻共同财产实为家庭共同财产,原告无权直接分割;因为女儿尚未出嫁,儿子尚未成家,故他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回心转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89年元月登记结婚。1989年10月11日,生育长女代某甲;1993年8月1日,生育次女代某乙、三女代某丙;1995年9月8日生育儿子代某丁,三女一子均已成年。1996年7月,原、被告因经济问题发生了争吵,当年8月原告去广东打工,此后双方联系较少。2008年3月7日,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撤诉。之后,原、被告在西安市鱼化寨租房居住打工。2010年6月5日被告回家后发现原告已经离家出走,被告多方联系寻找未果,至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2年6月、2013年4月原告又先后两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均未获本院准许,双方仍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未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善。原告遂再次起诉离婚。庭审中,原、被告各持己见。因双方分歧较大,经多次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谈话笔录、户口本、(2012)长民初字第02986号民事判决书、(2013)长民初字第02564号民事判决书等材料为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婚姻,但双方互不珍惜夫妻关系,以致长期分居达四年有余。原、被告婚姻纠纷虽经本院多次判决,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有任何实质性的改善,故可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分割的六间房屋属家庭共同财产,故本案不予涉及。如有争议,可由双方协商或另案起诉。为确保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宝卫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人民陪审员  王佰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叶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