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2013)383-号查封房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进,刘学勇,刘惠月,刘爱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徐洪进,男,193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唐家泊镇芋东夼村。申请执行人:刘学勇,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东山小区。申请执行人:刘惠月,女,199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爱臣,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栖霞市锦绣路132号1号楼3单元2号。莱阳市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2)莱阳刑初字第3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爱臣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刘爱臣名下的座落在栖霞市锦绣路132号1号楼3单元2号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为:栖城房00037359)二、被执行人刘爱臣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爱臣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已承担责任。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胜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