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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薛嘉与孙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嘉,孙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京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薛嘉。被执行人孙星。薛嘉与孙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的(2013)京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中确定孙星应给付薛嘉借款本金250000元,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1000元),公告费606元,由孙星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星位于镇江新区大港港南花苑新城苑某房屋,并对该房屋进入了评估、拍卖程序,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查封了被执行人房产,并和申请人达成了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京民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铭琛审判员  郑 隽审判员  施纪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凌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