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舒某某、成都市武侯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舒某某,成都市武侯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12号原告郭某某。被告舒某某。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收到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舒某某、成都市武侯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