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赵丙新与郜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丙新,郜孟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39号原告:赵丙新,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本超,曹县魏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郜孟林,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桂林,山东桂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丙新与被告郜孟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丙新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丙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赵丙新负担。审判员 李治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