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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行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郑维谋与郑国清、陈良金、郑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维谋,郑国清,陈良金,郑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行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郑维谋,男,194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郑国清,男,196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陈良金,女,197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郑明英,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郑维谋和被执行人郑国清、陈良金、郑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郑国清、陈良金、郑明英至今未履行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涵民初字第345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国清、陈良金、郑明英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