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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秀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任四成、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常清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四成,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常清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民初字第48号原告:任四成。被告: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工业园丰光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昆,经理。被告:常清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世纪花园a-a-504。负责人:魏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四成诉被告天津市通鑫达物流有限公司、常清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四成于2015年1月12日以被告已付清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四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四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任四成负担。审判员 诸葛剑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