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杨馨雨与李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馨雨,李杨,木里县人民政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306号原告杨馨雨,女,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村民。法定代理人杨晓,男,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村民(系原告的父亲)。法定代理人赵秋娟,女,汉族,河南省内乡县人,村民(系原告的母亲)。被告李杨,男,汉族,四川省木里县人,村民。被告木里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於宏,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馨雨诉被告李杨、木里县人民政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馨雨未在法院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 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淑华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