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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00051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郴州骏峰微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035990-X。法定代表人:关长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郴州骏峰微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57884-X。法定代表人:柯立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骏峰微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向安徽省蚌埠华益导电膜玻璃有限公司核实,该申请是其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000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申请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若查明了可供执行的财产,都将及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勋代理审判员  葛洪乾代理审判员  朱永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亮 微信公众号“”